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免除人体器官捐献人基本丧葬费用的通知
(渝民〔2016〕161号)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执行《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方便为人体器官捐献人办理免除基本丧葬服务费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对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自愿、无偿捐献人体器官、角膜的捐献人。
二、政策内容
对上述政策对象,免除以下费用:
(一)普通殡葬专用车遗体接运费;
(二)三天内普通冷藏(冻)柜遗体存放费;
(三)遗体接运专用尸袋费;
(四)普通火化设备遗体火化费;
(五)价值200元以内的骨灰盒一个。
三、办理程序
(一)捐献人丧事承办人凭医疗卫生机构及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含检察、审判机关出据的死亡鉴定书)和市红十字会出具的人体器官、角膜捐献证明向当地殡仪馆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丧事承办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捐献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捐献人为集体户口的,须提供集体户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捐献人为在渝大中专院校全日制学生的,需提供学校出具的有效证明或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捐献人为驻渝部队现役军人的,需提供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或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捐献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登记居住的有效证明或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捐献人为临时来渝人员的,由捐献地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出具有关证明。
(二)殡仪馆对申请人申请事项进行认真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按照免除基本丧葬服务项目,在1500元以内直接办理免费事宜。超出1500元限额的,其超出部分由丧事承办人自行承担。
四、保障措施及要求
(一)各承接补助对象的殡仪馆于每年12月5日前,将上年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人体器官、角膜捐献人已免除的基本丧葬费用,按死者户籍所在地(户籍不在本市的,按死亡地)汇总报送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后转送死者户籍所在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拨付补助资金至殡仪馆(与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用同步)。
市石桥铺殡仪馆结算材料送死者所在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办理。
(二)各区县(自治县)要将捐献人体器官、角膜捐献人基本丧葬服务费纳入本区县(自治县)财政预算。鉴于部分区县(自治县)财力较弱的实际情况,市财政局对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市定贫困县给予适当补助。
(三)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坚持“便民、利民、惠民”原则,确保补贴对象资料审核和经费结算便捷、高效、准确。
(四)各级殡葬服务单位应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有效落实免除捐献人基本丧葬服务费政策。
免除捐献人基本丧葬服务费从2016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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