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葬费抚恤金的分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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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16 23:21

亲人离世后发放的抚恤金和丧葬费,本应承担着精神抚慰和补助处理丧事的作用,但是亲属在悲痛之余因为这两笔钱产生争议该如何分配?

案情介绍

邵某华为某单位离退休工作人员,于2022年2月去世,经原单位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应发放抚恤金、丧葬费和补发工资共计6万余元。邵某华去世时,其亲属有女儿邵某娜、女婿姜某某、妹妹邵某丽和邵某芳以及弟弟邵某岗,女儿邵某娜于2022年11月去世,后亲属因6万元的分配问题产生纠纷,无奈只能对簿公堂。

释法明理

抚恤金是公民死亡后死者单位给予死者近亲属及被抚养人的生活补助费和精神抚慰,是职工死亡后才产生的财产,属于其近亲属的共有财产,不属于遗产,但是可以参照遗产继承进行分配。丧葬费是对死者亲属处理丧葬事务的一种补助,应专属于死者丧葬事宜,本着“谁操办丧事谁取得”的原则予以分配。

本案中邵某华去世后,邵某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邵某丽、邵某芳是第二顺位继承人,非抚恤金的共同共有人,无权分得抚恤金,因邵某娜已去世,抚恤金应归其配偶所有。邵某华的丧事费用由姜某某与邵某芳支出,法院酌定二人平均分配丧葬费。

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文字:秦 月

编辑:李 玲

初审:田广虹

复审:范 祥

终审:张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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