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关于江津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问题,你想知道的全在这儿!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9-11 14:03

1、什么是前期物业服务?

答:前期物业服务,指物业出售后至业主大会成立之前进行的物业服务。

2、住宅物业服务分为几个等级?

答:市国土房管局会同市物价局根据服务管理、人员配置、维修维护、秩序维护、卫生保洁、绿化养护等不同内容和管理要求,制定了《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下简称《服务等级标准》),服务等级由低到高划分为一、二、三、四级。

3、物业服务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适用范围?

答:按《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5〕36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在《服务等级标准》规定范围内提供服务的住宅及配套停车场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各类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包括:一是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含住宅改变用途的收费);二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住宅物业服务收费;三是超过《服务等级标准》提供服务的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

4、江津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的制定?

答: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国土房管局根据第三方成本调查和测算情况,综合论证会和风险评估会意见,参考重庆主城及周边区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应《服务等级标准》,拟定了《重庆市江津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上报区政府,并经区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5、物业服务收费“一费制”是指什么?

答:物业服务收费实行“一费制”,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计入物业服务成本,物业服务合同不得另行约定电梯费和公摊水电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成本。实行“一费制”后,不同楼层收费不再有差异。

6、物业服务收费的计费单位、计费时间和缴费主体是什么?

答:物业服务费除停车位以车位为计费单位外,其他均以建筑面积为计费单位。

物业服务费按月收取,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物业交付前的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物业交付后的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7、物业装修期间如何收费?

答:装修期间,除装修保证金、建筑垃圾清运费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与装修有关的其他费用,如装修管理费、装修工人出入证费、货运电梯费、一次性修复费等。

8、车位物业服务费由谁交?

答:车位物业服务费应由车位产权人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租赁停车位的车主向停车场经营者交纳了车位租金后,不再交纳车位物业服务费。

9、空置房收费是如何规定的?

答:《办法》取消了业主接房后的空置房物业服务收费减半收费的政策。

10、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超过政府指导价标准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要超过《服务等级标准》最高等级标准且达到《住宅前期物业服务超过〈重庆市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的服务标准》的相关要求。

1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尚未到期的,如何执行?

答: 2018年10月8日,《重庆市江津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重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发改委〔2018〕64号,以下简称《通知》)执行时,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合同尚未到期的,在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前仍按原收费标准(包括物业服务费、电梯费、公摊水电费和空置房物业费等收取方式和收费标准)执行。

12、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区,收费标准如何定?

答:成立了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区,根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与其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只要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参考《办法》的《服务等级标准》和与之对应的《重庆市江津区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执行。

13、如何维权?

答:对不按规定执行政府指导价和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公众可向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举报电话12358,区发展改革委举报电话47543532。

对服务行为和服务质量等问题,公众可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区国土房管局举报电话47549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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