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县城城区禁鞭成果,彻底消除安全隐患,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主席令第67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殡仪馆内及周边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携带烟花爆竹进入殡仪馆内。
三、禁止在殡仪馆内储存烟花爆竹。
四、从2019年1月1日起,禁止在殡仪馆周边经营烟花爆竹。
五、在殡仪馆办理丧事的人员,特别是党员干部、国家公职人员及其家属要主动遵守禁鞭规定,在办理丧事时提前告知前来吊唁的亲朋好友,及时劝阻其购买或携带烟花爆竹。
六、深入开展烟花爆竹专项整治行动,依法打击烟花爆竹无证经营、运输、储存以及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公安、安监、环保、供销等部门将对上述违规行为依法查处。
七、对拒不接受禁鞭工作人员劝导的,妨碍禁鞭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聚众闹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县官家溪殡仪服务站禁鞭工作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县公安局举报电话:110。
九、本通告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巫山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