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墓地被“改动”,法院判决赔偿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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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15 17:32

原创 重庆江津法院 重庆江津法院

“南北山头多墓田,清明祭扫各纷然。”扫墓祭祀,缅怀已逝亲人,是中华民族自古以来的传统习俗,墓地亦成为人们追忆先人、表达哀思的特定场所。

如果发现自己父母的墓位周边被擅自改变,法院又将如何认定?

案情回顾

2003年11月,小东(化名)购买位于重庆市江津区某公墓墓位用于安葬自己父母骨灰。由于墓位购买较早,该墓位与左右邻近墓位都相隔约1米,不仅位置宽敞,墓位旁边还栽种有高大的柏树。

(原本栽种于墓位旁的柏树)

数年后,小东父母双双下葬于该墓位中。2021年,小东突然发现自己父母墓位一侧空地多了一个墓位,另一侧空地则修了台阶,柏树也不见了。一打听才知晓公墓公司最近新修了不少墓位,新修的台阶是为方便通行至上一排墓位的通道,原本的柏树被换栽为万年青。

(墓园改造后的硬化台阶和栽种的万年青)

“当初就是看这里位置宽敞还有大树遮挡才买了它,现在整个墓位被突然改了,我怎么和家人交代,怎么对得起父母!”

小东气愤不已,找到公墓公司要求恢复原状,但公墓公司表示,购买墓位时双方并没有约定墓位周边的布局。

近日,小东将公墓公司诉至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要求公墓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并恢复原状。

法院

审理认为

根据我国传统,墓地是后代祭奠已逝亲人的特定场所,其选址、布局等承载着特殊情感。公墓公司在未事先告知小东的情况下改变维持近二十年的墓位周边布局,侵犯了小东基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既成事实形成的合理期待利益,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同时给小东的情感和精神造成一定程度影响,构成侵权,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另一方面,任何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都须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作为基本准则。《殡葬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节约殡葬用地”是殡葬管理的方针。

本案中公墓公司虽对墓位布局进行了更改,但该行为未侵占案涉墓位用地,也未对小东父母墓体、以及祭拜造成影响,拆除新建墓位不符合节约用地的基本原则,与绿色发展理念相悖,故对小东主张恢复原状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最终判决公墓公司赔偿小东精神损害5000元,并向小东赔礼道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侵害的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生活中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有很多,如影集、情书、骨灰盒、已过世人留赠的纪念品等,由于其具有人格象征意义,包含着人格利益因素,当特定物受到损害时,会造成所有权人或者占有人的人格利益损害。

对此,如果不赔偿精神损失可能不能使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害得到完全的救济,因此在适当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支持受害人获得精神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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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父母墓地被“改动”,法院判决赔偿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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