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政策解读30问
1.《通知》制定的目的和依据是什么?
答:为了规范本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重庆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 344 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21〕14号)等文件制定。
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范围包括哪些?
答:被征收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被征收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依法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被征收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权人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乡镇企业或其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等。
3.什么是区片综合地价?
答: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综合补偿标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4.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比例分别是多少?
答:征收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均按市人民政府制定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占30%,安置补助费占70%。
5.土地补偿费如何分配和使用?
答: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征收家庭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的80%(区片综合地价的24%)由区征地实施机构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再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发放给承包经营户;土地补偿费的20%(区片综合地价的6%)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征收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
6.安置补助费如何计算和发放?
答:被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安置补助费标准(区片综合地价的70%)乘以该集体经济组织被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
安置补助费由区征地实施机构按照36000元/人的发放标准支付给人员安置对象。安置补助费按照发放标准支付后有结余的,结余部分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管理和使用;不足的,由经开区管委会安排资金予以补足。
7.农村房屋包括哪些房屋?
答:农村房屋是指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包括农村村民住宅和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房等。
8.什么是其他地上附着物?
答:除房屋外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林木和其他经济作物等统称为其他地上附着物,主要包括道路、地坝、围墙、堡坎、鱼塘坎、粪池、水池、水渠、水井、坟墓、亭台以及树木和其他经济作物等。
9.征收林地的林木及附着物如何补偿?
答:征收林地的林木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按照《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补偿标准低于综合定额标准的,按照综合定额标准进行补偿。
10.对生产经营者如何计算搬迁补助费?
答:一是农业类,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对已经审批或者备案的规模化苗木花卉种植户(含花草树木等其他地上附着物),按照国家和我市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规定,以批准的种植规模内实际种植面积为准,每亩补助6400元。
二是工业类,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按所搬迁设施设备评估净值的20%计算;搬迁后丧失使用价值的,按照设施设备评估净值计算。
三是商业服务类,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能够提供市场监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和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体经营户,一次性搬迁补助费标准按照实际用于商服经营房屋建筑面积200元/平方米计算。
11.什么是“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答:根据《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关于“农户内家庭成员依法平等享有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的规定,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既包括土地承包经营合同记载的承包经营户家庭成员,也包括未在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中记载,但有权依法承包土地的其他家庭成员。
12.如何理解 “长期在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
答:“长期”是指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已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连续生产生活1年以上,其中,离婚后再婚配偶及随迁子女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连续生产生活3年以上。
13.“在校大中专学生”包含哪些?
答: “在校大中专学生”是指因被大中专院校录取将户口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入就读学校,且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尚未毕业的在校大中专学生(含硕士、博士研究生)。
14.本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保留征地补偿安置权利的人员包括哪些?
答: “按照本市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保留征地补偿安置权利的人员”是指2010年7月25日至2016年7月20日期间,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渝府发〔2010〕78号)及其系列配套文件,将户口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迁出,且保留征地补偿安置权利的人员。
15.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人员的征地补偿安置权利如何保留?
答: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庆市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办发〔2010〕374号)第五条等有关规定,2010年8月1日之后,农村居民按户籍制度改革规定转户后且在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前未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的,保留其在土地征收时按规定获得土地征收补偿的权利。即,该土地征收补偿的权利保留在其未退出承包地或宅基地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16.部分征地时,人员安置对象的人数如何计算?
答:(1)当被征收土地中耕地占比小于或等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占比时,人员安置对象的人数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土地面积计算。以甲社为例,征地前该社土地总面积为200亩(耕地为100亩),耕地占比为50%,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为100人,人均土地为2亩;假设本次征收土地总面积为80亩(耕地为32亩),征收土地中耕地占比为40%。因被征收土地中耕地占比(40%)小于征地前整社耕地占比(50%),则该社本次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的人数为40人(即被征收土地总面积80亩除以征地前人均土地面积2亩/人)。
(2)当被征收土地中耕地占比超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占比时,人员安置对象的人数按照被征收土地面积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土地面积计算后,乘以被征收土地中耕地占比再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占比。以乙社为例,因林地、未利用地占比较大等原因,征地前该社土地总面积为300亩(耕地为80亩),耕地占比为26.67%,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为100人,人均土地为3亩;假设本次征收土地总面积为90亩(耕地为80亩),征收土地中耕地占比为88.89%。因被征收土地中耕地占比(88.89%)大于征地前整社耕地占比(26.67%),则该社本次征地人员安置对象的人数为100人。
17.土地征收后,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如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答:土地征收后,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18.具体的人员安置对象如何按照农户被征地多少和剩余耕地情况进行确定?
答:征收家庭承包土地产生的人员安置对象人数,按照被征收耕地数量在被征地农户中从高到低依次确定;征收未发包土地或者其他方式承包土地产生的人员安置对象人数,按照征地后农户剩余人平耕地数量在被征地农户中从低到高依次确定。仍有结余的人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具体人员;只征收未发包土地和其他方式承包土地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或代表会议讨论确定具体人员。
19.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如何准确界定住房安置对象范围?
答: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的,按照本办法计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且享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权利的人员全部为住房安置对象”中享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权利的人员,包括已申请宅基地建房的人员和享有宅基地权利但未申请宅基地建房的人员,不包括不享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权利的人员。
20.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交回或者收回承包土地的,搬迁住房时,是否纳入住房安置对象范围?
答:交回或收回承包土地的人员,户口登记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且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应纳入住房安置对象范围。
21.征地前已实行征地人员安置但住房未被搬迁的人员如何安置住房?
答:征地前已实行征地人员安置,有住房但未被搬迁的人员,在其住房搬迁时纳入住房安置对象范围;征地前已实行征地人员安置但未住房安置的人员,且人员安置前有权申请宅基地但未申请宅基地建房的人员,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收时纳入住房安置对象范围。
22.住房未被搬迁的人员安置对象死亡或宣告死亡后,再次征地搬迁住房时是否对其进行住房安置?
答: “征地前已实行征地人员安置但住房未被搬迁的人员,在其住房搬迁时纳入住房安置对象范围”规定,征地前已实行征地人员安置但住房未被搬迁的人员,在其住房搬迁时纳入住房安置对象范围。上述人员在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之日已死亡或已宣告死亡的,不属于住房安置对象。土地征收预公告发布后依法撤销宣告死亡的,应对其履行住房安置义务。
23.已享受政策性住房的人员是否包含已享受住房补贴的人员?
答:已享受政策性住房的人员是指享受过福利分房、划拨国有土地上自建房以及由单位修建并销售给职工的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实物住房的人员,不包括享受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等的人员。
24.住房安置具体工作中,如何理解和把握“以户为单位”?
答 “以户为单位”即按“一处宅基地上的住房计为一户”进行认定。具体工作中以不动产首次登记的或者合法建房手续批准的房屋作为计户依据,公安机关户口分户以及继承、司法处置等产权分户不作为计户依据。
25.搬迁一处宅基地上的住房,其住房安置对象是否可以同时选择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或其他方式安置住房?
答:住房安置对象应当以户为单位统一选择一种安置方式。住房安置对象选择农村宅基地自建安置方式后,不能再选择安置房安置或货币安置方式。
26.安置房安置时,住房安置对象是否可以选择面积较小的安置房,其余应安置面积部分按照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结算补偿费用?
答:可以。因住房安置对象意愿、户型设计等原因,购买安置房未达到应安置建筑面积的,不足部分按照住房货币安置价格标准支付给住房安置对象。
27.住房安置对象选择安置房安置或货币安置后,该户家庭成员是否可以再申请农村宅基地?
答:住房安置对象实行安置房安置或货币安置后,对该户的住房安置已完结,该户家庭成员不得新申请宅基地建房。
28.以户为单位选择宅基地自建安置的,申请新的宅基地时,是否可以分户?
答:以户为单位选择宅基地自建安置的,申请新的宅基地时,符合国家和我市农村宅基地分户条件的,可以分户。
29.如何理解 “长期居住”?
答: “长期居住”是指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连续居住1年以上(离婚后再婚配偶及随迁子女在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连续居住3年以上)。其中,居住时间以结婚(收养或出生)之日起至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之日止计算。
30.如何理解 “该家庭无其他住房”?
答: “该家庭无其他住房”是指住房安置对象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均无商品房、农村住房和未享受过福利房、经济适用房、安置房等住房的情形。
政策原文:
重庆市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关于印发万盛经开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