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枫桥经验新实践】人行道办丧事引争议 法院+社区联动调解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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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03 22:32

近期,城中法院总寨人民法庭受理了一件不寻常的侵权纠纷案件。原告某餐馆的经营地址在被告杨某所居住的小区单元门旁,杨某的父亲去世后,杨某在单元门口的人行道上为其父举办丧仪。某餐馆认为杨某及其聘请的殡葬公司未经相关部门审批在餐馆临近的人行道搭建临时灵堂,严重影响了餐馆客户的用餐体验,造成节日期间经营损失,经多部门调解未果后,某餐馆一纸诉状将杨某及殡葬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经营损失30000元。

庭审中,双方充分发表了诉辩意见,殡葬风俗应当尊重,但本案中杨某将其父亲的灵堂设在单元门口的城市公共道路上,且整个丧仪历时四五天,已经超出了相邻人容忍的必要程度,对相邻餐馆的正常营业也造成了一定影响,杨某的行为亦违反了《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之规定,考虑到某餐馆与杨某的相邻关系,双方在此事之前关系融洽,案件具有调解基础。

待双方当事人情绪冷静后,承办法官立即前往现场开展调解。因某餐馆提到事发时曾拨打过市民热线,并向社区、城管部门、镇政府等部门反映过情况。承办法官便主动联系了事发时参与过调解的社区工作人员,邀请其共同进行调解。某餐馆表示,杨某选定灵堂位置时没有事先与其进行沟通,且丧仪历时间较长,正值节日期间,造成餐馆经营大幅缩水。被告杨某则表示亲人离世事发突然,在单元门口的人行道操办丧事实属无奈,且原告反映问题后已经调整了部分帐篷的位置,并未搭建在某餐馆正门,某餐馆非但没有理解与容忍,反而在丧仪期间不断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了解了双方当事人内心的症结所在,经承办法官与社区工作人员从情、理、法等多方面进行劝说和疏导,最终有效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杨某及其家人同意补偿某餐馆经营损失9000元,并当场给付,某餐馆收到补偿款后当即表示撤回本案的起诉。至此,这起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该案的和谐处理是城中法院落实与辖区社区(村)法治共建协议的生动实践,也为推进创建枫桥式人民法院增添了新的内容。下一步,城中法院将继续发挥职能优势,将司法资源延伸至基层治理最末端,为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法官说法:

祭奠是人类共同具有、为表达对已经逝去的亲人的哀思和怀念之情而举行的活动。祭奠作为一种情感的寄托方式,已经成为我国各民族之间普遍存在的风俗习惯,但广大群众也要形成“厚养薄葬、丧事简办”的观念,自觉简化治丧仪式、缩短治丧时间,以身推进移风易俗、树立丧葬新风,文明祭奠、低碳祭扫、不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影响他人的生活及生产经营。

法条链接

《殡葬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办理丧事活动,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办理丧事活动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制止;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稿:宋鑫艳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原标题:《【枫桥经验新实践】人行道办丧事引争议 法院+社区联动调解化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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