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小窗口 为民大情怀丨二婚意外去世 死亡赔偿金应如何分割?

文章正文
发布时间:2024-09-03 22:07

中华民族历来重视家庭,正所谓“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和万事兴。国际家庭日来临之际,成武县婚姻家庭辅导站将在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期间,每天和您分享一件乡土社会中的家务事。

基本案情

刘某丽与郭某知于1998年生育一女郭某锦,于2004年生育一子郭某稳。2008年郭某知去世后,刘某丽改嫁刘某田,并生育一子刘某壮和一女刘某惠,现二人均未成年。刘某丽再婚后,郭某锦、郭某稳跟随其奶奶及叔叔郭某桥生活。现郭某锦在读硕士研究生二年级,郭某稳在读5年制大学三年级,二人均依靠助学贷款读书。

(图片来自网络,侵权联系删除)

2022年5月,邹某与于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坐人刘某丽当场死亡,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赔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共计653595元(其中抚养费190540元中,包含原告郭某稳三个月的抚养费2931.4元) 。

2022年10月,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将上述款项全部打入刘某田账户内。刘某田支付给死者刘某丽父母刘某计、郭某英8万元后,未向郭某锦、郭某稳支付其应得赔偿金。郭某锦与郭某稳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令刘某田支付二人应得赔偿金12万元。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二原告在死者刘某丽再嫁后,跟随其奶奶及叔叔生活,其经济来源主要通过助学贷款及其叔叔资助,其与死者刘某丽的生活紧密程度及经济依赖程度较低,分配死亡赔偿金时应适当少分。刘某壮、刘某惠一直跟随死者刘某丽和被告刘某田生活,二人均系未成年人,由死者刘某丽和被告刘某田抚养照顾,其二人与死者刘某丽的生活紧密程度及经济依赖度显然大于二原告,在分配死亡赔偿金时应适当多分。被告刘某田与死者系夫妻关系,二人共同生活,关系最为紧密,刘某丽的去世,必然导致了家庭整体预期收入的急剧减损,在分配死亡赔偿金时应适当多分。综上,在扣减丧葬费、抚养费后,人民法院酌情分配郭某锦和郭某稳赔偿款八万元。

典型意义

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其内容是死者家庭整体预期收入损失的赔偿,获得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应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因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死亡赔偿金的分割不适用遗产分配原则。

死亡赔偿金原则上应由家庭生活共同体成员共同取得,在分割该笔赔偿金时,享有死亡赔偿金分配权的近亲属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原则进行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应扣除已实际支付的丧葬费用,并优先照顾被抚养人的利益,剩余部分根据与死者关系的亲疏远近、与死者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生活来源的因素及与死者共同生活和经济依赖关系适当合理分割。

本案中,经审理法官对判决文书释明后,原被告均表示服从法院判决结果并根据判决结果及时过付完毕。原被告虽已对簿公堂,但能在判决后幡然悔悟并纠正过错,体现了家庭成员互谅互让、团结和睦的友善精神,也体现了人民法院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重要作用。

原标题:《家事小窗口 为民大情怀丨二婚意外去世 死亡赔偿金应如何分割?》

首页
评论
分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