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城乡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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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8-09 04:32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城乡留守儿童

关爱保护工作方案》的通知

渝府办发〔2024〕57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进一步加强城乡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6月14日     


(本文有删减)


进一步加强城乡留守儿童

关爱保护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城乡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和关于留守儿童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最有利于儿童原则,牢牢把握稳进增效、除险固安、改革突破、惠民强企的工作导向,完善工作体制机制,优化关爱服务举措,提升关爱服务水平,更好促进城乡留守儿童身心健康成长。

到2027年,城乡留守儿童委托照护制度更加完善,委托照护监督更加有效;心理健康关爱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实现城乡留守儿童心理健康教育全覆盖;公共服务供给更加均衡,实现符合条件的留守儿童按规定“应助尽助”、义务教育控辍保学“常态化清零”;违法犯罪留守儿童转化帮扶机制更加优化,将有严重不良行为和涉罪留守儿童全部纳入帮教矫治范围。

二、重点任务

(一)提升家庭监护质量。建立健全家庭监护监督、家庭教育指导、监护能力评估、家校社联动、委托照护等制度。加强家庭监护督促指导,引导留守儿童父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监督留守儿童委托照护情况,帮助、督促被委托照护人履行照护职责。开展留守儿童家庭监护能力评估,综合运用评估结果,建立干预机制,对陷入监护困境的留守儿童实施救助帮扶。加强对留守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家庭教育指导,实施“父母成长计划”送课上门,开发针对留守儿童的家庭教育指导课程。常态化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指导外出务工父母加强对留守儿童的关心关爱和日常沟通,通过家长学校、家长会、家访等方式指导监护人科学教育养育,关注留守儿童身心健康状况,落实有效监护。

(二)抓实心理健康服务。建立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联动的心理健康工作制度,开展教育辅导、健康监测、预警干预、关爱帮扶等服务,构建“学校+医疗机构、社区、社会力量”的“1+N”心理健康工作格局。推进中小学全覆盖设置心理辅导室、配置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开设心理健康课程,制定留守儿童常见心理问题干预操作指南,对有需要的留守儿童常态化开展情绪疏导、心理辅导。加快儿童青少年心理健康科(门诊)建设,推动公立儿童医院和区县妇幼保健院开设心理门诊,鼓励为留守儿童提供公益性服务。实施“童心相伴”心理健康关爱服务项目,加强对留守儿童心理健康的教育辅导,指导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协助存在心理问题、行为异常留守儿童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采取干预措施。发挥市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工作联盟作用,推进区县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成长辅导中心建设。群团组织常态化开展留守儿童心理健康团体辅导和个案服务,重点关注受侵害留守儿童的心理问题。引导各类心理健康工作者、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发挥专业优势,支持一对一帮扶,为留守儿童提供公益性服务。

(三)预防违法犯罪行为。健全留守儿童犯罪预防、惩戒、转化、帮扶制度。加强留守儿童思想道德教育,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广泛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推进“法治进校园”、“法治进村(居)”常态化,教育留守儿童遵纪守法;村(居)民委员会加强预防犯罪宣传,组织引导村(社区)社会组织参与预防犯罪工作。落实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公检法案件会商等工作机制,依法严厉惩治采取胁迫、教唆、引诱、欺骗等手段利用留守儿童实施犯罪的行为,形成社会震慑。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留守儿童开展专门教育;提供家庭教育特别指导,加大对涉罪留守儿童的精准帮教力度;构建社区矫治监管教育帮扶体系,科学矫治留守儿童罪错行为,帮助其回归社会。

(四)防范遭受不法侵害。建立健全预防性侵害、性骚扰留守儿童工作制度,学校广泛开展性与生殖健康宣传教育,增强留守儿童特别是留守女童性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加强教职员工职业道德教育,强化师德师风建设;健全学校等密切接触留守儿童的机构工作人员入职查询和从业禁止机制。建立健全防范校园欺凌和暴力工作机制,将校园欺凌防治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挂牌督导范围,作为教育质量评价和工作考评重要内容。村(居)民委员会加强走访探视,排查疑似侵害留守儿童的风险隐患,发现相关问题或线索及时向公安、教育、民政、妇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

(五)增加公共服务供给。健全留守儿童基本福利制度,优化公共服务供给制度。将留守儿童作为义务教育控辍保学重点对象,持续巩固“常态化清零”成果;坚持“五育并举”,提高留守儿童综合素质。完善乡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推进乡村医生“乡聘村用”,加强农村地区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夯实农村留守儿童医疗卫生服务保障基础。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留守儿童分类给予生活、医疗、教育等资助救助,并按规定调整资助救助标准。儿童福利机构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完善配套设施、拓展服务功能,提高监护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加大对留守儿童的服务保障力度。利用节假日和寒暑假等时间节点,常态化开展关爱服务活动。发挥社会救助、社会组织、公益慈善服务联合体作用,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提供场地支持、政策咨询、政府救助、慈善帮扶、资源链接等服务。加强城市书房、文化驿站、乡村少年宫、儿童之家等设施建设,加大图书馆、旅游景区等公共服务资源向留守儿童开放力度,建强留守儿童文化服务阵地。

(六)优化留守儿童成长环境。完善留守儿童结对帮扶、友好环境建设等制度。建立学校教师与留守儿童结对帮扶机制,帮助留守儿童更好融入学校。健全寄宿制学校周末值班制度,充实丰富校园精神文化生活,引导寄宿留守儿童积极参与体育、艺术、社会实践活动。推进“护校安园”工作,深化“平安校园”建设。加强对校园及周边环境的整治,依法清理校园周边流动摊贩,提高环境卫生质量,规范学校周边交通秩序。加强对酒吧、KTV等重点场所违规接纳儿童的监管执法。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玩具用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预防网络沉迷教育活动和“清朗”、“护苗”等儿童网络环境专项治理,加强网络安全管理。持续深化“莎姐守未”专项行动,常态化开展法治教育、道德教育、安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网络素养教育,提升留守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开展应急救援知识技能、防溺水等安全知识培训,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提高人防物防技防水平,帮助留守儿童提升自救互救能力。加快儿童友好社区建设,打造家门口的儿童友好生活圈。支持改善留守儿童家庭生活环境,加强触电、烫伤、跌落等意外伤害防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改善留守儿童家庭居住生活条件,为留守儿童改造安全独立的生活学习空间。

(七)深入发动社会参与。健全社会力量培育、发展、参与制度,培育发展儿童领域社会组织,引导规范其参与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社区中的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心理咨询工作者等专业人员,为留守儿童开展社会调查、心理疏导、亲情关爱、权益维护等服务。按规定落实税费减免等相关优惠政策,支持社会组织、爱心企业依托学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开办留守儿童托管服务机构,开展留守儿童关爱服务活动。积极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加强对留守儿童及其家庭的救助帮扶。

(八)逐步减少留守现象。简化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程序,加大公办学校学位供给力度,推行就近入学,优化升学考试制度,全面落实随迁子女持居住证在流入地参加中高考政策,促进留守儿童公平享受优质教育资源。将符合条件的留守儿童家庭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满足其基本居住需求。加强监督检查,依法督促用人单位积极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为留守儿童与父母团聚创造条件。加强对留守儿童家长的就业帮扶,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建设乡村产业发展高地,吸纳留守儿童家庭劳动力“入群、入园、入镇、入村”就地就业。按规定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鼓励当地企业吸纳就业,培育夜市经济、小店经济、地摊经济,支持留守儿童家长返乡就业创业。

(九)推动数字赋能工作。加快“莎姐守未在线”数字化应用开发,不断优化留守儿童关爱、保护、服务等应用场景建设。推进“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一件事”改革,健全部门协同、社会帮扶、监督管理等工作机制,保障留守儿童权益。探索智能技术应用,强化对留守儿童的“智能”保护。

三、健全机制

(一)健全发现预警机制。加强村(居)民委员会走访摸排和学校家访排查工作,精准掌握留守儿童身心健康、学习生活、家庭监护等基本情况,建立个人档案,分级划定风险。加强信息共享,常态监测、动态管理留守儿童成长状况,对留守儿童异常行为、安全隐患、危险因素快速预警,实现精准高效救助帮扶和关爱保护。加大强制报告力度,学校、幼儿园、医疗卫生机构、村(居)民委员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福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强制报告义务,在工作中发现留守儿童有脱离监护、遭受不法侵害等情况,及时劝阻、制止并向公安机关报告,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调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二)健全监护帮扶机制。完善监护困境儿童救助保护机制,对出现监护困境的留守儿童家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督促其依法履行家庭监护职责;对符合临时监护、长期监护条件的留守儿童,可以采取委托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等方式进行安置,或者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健全社会参与的留守儿童关爱帮扶机制,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等力量发挥自身优势开展留守儿童关爱服务,引导企业督促员工依法履行对留守子女的监护责任。

(三)健全失职惩戒机制。对怠于履行监护责任的留守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村(居)民委员会、用人单位或公安机关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对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的留守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加大训诫、家庭教育指导令、监护督促令、人身安全保护令等司法监督措施的运用执行力度。对实施家庭暴力、性侵害、出卖、虐待或遗弃等监护侵害行为的留守儿童父母或受委托监护人,依法予以处理。

(四)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健全部门横向联系、部门与区县纵向贯通的联动制度,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资源、资金、项目统筹,有关部门结合自身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形成齐抓共管、运转高效的工作格局。建立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常态化服务项目和长效服务机制,民政、教育、公安等部门加强相关信息互通共享。

四、保障措施

各区县政府要将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多方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统筹用好中央、市级、区县本级财政资金,发挥资金效益,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提供资金保障;鼓励和引导公益慈善等各类社会资金、资源投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强化监护监督指导,开展日常走访探视和集中关爱保护活动。强化全社会关爱保护留守儿童的意识,挖掘先进人物和典型案例,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营造关爱保护留守儿童的浓厚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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