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遗体器官捐献者亲人可享器官移植优先权
本报讯 (记者 任明勇)《重庆市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条例》5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市人大常委会昨日召开新闻发布会,相关负责人进行解读。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古富香说,条例对人体器官作出界定:人体器官是指自然人死亡后仍然具有特定生理功能的心脏、肺脏、肝脏、肾脏、胰腺、小肠等器官。
条例将捐献意愿细分为三类情况并分别作出规定:一是自然人生前表示愿意在死亡后捐献遗体或人体器官的,应当到相应登记机构办理捐献登记手续,本人有权变更、撤销或者查询有关登记情况;二是自然人生前明确表示不捐献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捐献其遗体或者人体器官;三是未办理捐献登记手续的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的,可以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共同书面同意捐献,并代为办理登记手续。
对于捐献者家庭,新条例有两方面的保障性规定:一方面,民政部门将免除捐献人的基本丧葬费用,并为丧葬事宜提供便利条件;另一方面,遗体或器官捐献者的配偶、父母或子女在需要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时享有优先权,相关部门还将对经济困难的捐献人家庭提供必要的救助。
条例规定,有侮辱遗体行为的,相应单位的接受资格将被撤销,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规泄露与捐献有关的信息资料的,相关责任人应对捐献人近亲属或捐献执行人赔礼道歉,并对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违反条例规定买卖遗体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对买卖双方处以交易额三至五倍的罚款;买卖人体器官的,也将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交易额八至十倍的罚款;医疗机构买卖人体器官,将取消医疗机构的人体器官获取资质;医务人员买卖人体器官,将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