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民政局关于殡葬服务收费及公墓价格情况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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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27 11:47

州发展改革委:

  现将红河州殡葬服务收费及公墓价格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殡葬服务及公墓管理总体概况

  红河州现有殡葬服务机构13个,均系事业单位;蒙自市、弥勒市、石屏县、泸西县、红河县殡仪馆属财政全额拨款外,其他均属于差额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其中部分县市是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合署办公。

  红河州13县市共135乡镇和6个农场,目前投入使用的殡仪馆有蒙自市、个旧市、开远市、建水县、弥勒县、石屏县、泸西县、红河县、元阳县共计10个,河口县、绿春县殡仪馆厂房已建成,正在进行设备购置、安装、调试,屏边县殡仪馆由于涉及与部队土地置换,部队报批程序复杂,现已重新选址进入前期工作;投入使用的经营性公墓有蒙自市、个旧市、开远市、建水县、石屏县、弥勒县、泸西县经营性公墓,共计7个。现使用在建乡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119个(其中,已建成的48个,在建的71个),州民政局计划2021年底从州本级福彩公益金中下拨资金,支持剩余的22个乡镇(农场)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完成乡镇级农村公益性公墓全覆盖的目标,目前正走资金流程。

  二、殡葬服务收费价格管理情况

  (一)基本服务收费管理情况

  殡葬基本四项服务火化、运尸(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骨灰寄存按照红发改收费〔2010〕427号、云发改物价〔2010〕673号、云发改物价〔2014〕1774号、红发改收费〔2015〕4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收费标准收取。

  1.火化:平板炉每具320元,捡灰炉每具500—700元,火化童尸、婴儿(12岁以下)费用减半。

  2.遗体接运:(1)普通型殡仪车(购置及改装费用在10万元及以下)往返距离在20公里(含20公里)以内的运尸费收费标准为每车次150元,超出20公里以上的每增加1公里加收2.5元。

  (2)中档轿车型殡仪车(购置及改装费用在10—20万元,含20万元)往返距离在20公里(含20公里)以内的运尸费收费标准为每车次360元,超出20公里的每增加1公里加收3元。

  (3)高档轿车型殡仪车(购置及改装费用在20万元以上)往返距离在20公里(含20公里)以内的运尸费收费标准为每车560元,超出20公里的每增加1公里加收4元。

  (4)丧属搭乘运尸车不得再收取任何费用,长途运载尸体往返里程200公里以上的,收费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3.遗体存放:每天72—192元。

  4.骨灰寄存:按月每月10—60元,按年每年60元。

  各殡葬服务机构,坚持基本殡葬服务与选择性殡葬服务分开,明码标价、自愿选择、公平协商、市场运作、政府监管。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优化服务流程和服务环境。

  (二)延伸服务收费管理情况

  延伸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殡葬服务单位自主制定收费标准。目前开展延伸服务项目主要是应丧属需求自行选择的一般服务项目,包括遗体的防腐、整容、消毒、更衣、租用悼念厅等服务以及花篮花圈、寿衣寿裤、骨灰盒等殡葬用品。在健全基本殡葬服务的基础上,适当提供延伸服务,丰富殡葬服务内容,满足群众多层次的殡葬服务需求。

  我州实行殡仪服务消费清单制,将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印制成消费清单,由殡仪服务引导员向丧属进行解释,经丧属选定服务项目并在清单上签字后,再进行服务。各殡葬服务机构通过公告栏、视频播放、摆放告知卡、宣传手册等多种载体,实行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程序、服务承诺、服务监督“六公开”制度。实行殡仪服务消费清单制,将所有收费项目及标准印制成消费清单,由丧属自主选定服务项目,严禁殡葬服务机构诱导、捆绑、强制消费,有效维护人民群众权益。

  三、公墓价格管理情况

  目前红河州公墓有城市经营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公墓两类。

  (一)城市经营性公墓

  按照云发改物价〔2014〕1774号文件规定,经营性公墓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墓经营单位自主制定,公墓经营单位在公墓建设中确保一定比例的生态公墓,以满足群众的不同需求,推动殡葬改革,促进移风易俗。各经营性公墓建造各种类型各种档次墓位,墓位价格每个在960—68000元之间,由丧属自主选择。

  经营性公墓维护管理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公墓经营单位自主制定收费标准。鉴于公墓使用的特殊性,公墓维护管理费可以按年交纳,也可以跨年度交纳,由丧属自愿选择。公墓经营单位每次收取公墓维护管理费年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收取年限长的应体现价格优惠。在丧属已交费用期限内,公墓经营单位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让丧属补交费用。经营性公墓维护管理费应专项用于公墓的日常管理、维护、卫生、垃圾清运、绿化等开支,禁止挪作他用。

  (二)农村公益性公墓

  农村公益性公墓具体收费标准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云南省民政厅关于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云发改物价〔2014〕1774号)要求,建墓穴的材料及人工劳务和维护费用适当向丧属收取,具体标准由公墓管理单位与村民委员会和村(居)民协商确定,县级民政、价格部门给予协调和指导。目前,已投入使用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墓位价格每个在1200—5060元之间,由丧属自主选择。

  四、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

  (一)殡葬业收费存在的问题

  1.节地生态葬难以推广。节地生态葬如壁葬、树葬、花葬、草坪葬等我州已开发推广,但由于观念的束缚,群众尚未接受,难以推广。

  2.护墓管理费20年一个周期后,如何核定、收取。目前部分公墓护墓管理已满20年,今后如何收取护墓管理费是亟需解决的问题。

  3.目前执行的殡葬服务收费依据为云发改物价〔2010〕673号、云发改物价〔2014〕1774号文件,随着物价上涨,火化成本逐年增加,部分自收自支殡仪馆运行艰难,每年的收入仅能维持殡仪馆正常的运转,殡仪馆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各项设施、设备的更新和维护十分困难。

  (二)主要原因分析

  1.殡葬用品,虚高标价

  大部分殡葬用品早已放开,价格由市场调节,企业可自主定价,部分殡葬企业及厂家利用行业优势,虚高标价。另外,政府对殡葬企业投入较少,殡葬企业通过提高价格来增加收入,也是造成殡葬费用价格虚高的因素之一。

  2.传统观念,隆丧厚葬

  部分丧户的炫耀心态也为殡葬业提供了高利润的空间。中国殡葬传统的最大特点就是隆丧厚葬。丧葬成为中国人“最后的孝心”的体现。为此,“抓住丧户的补偿、炫耀或者孝顺心理,他们想要什么,就提供什么服务”成了殡葬行业创收的理由。因此,革除丧葬陋习,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让“厚养薄葬”真正深入人心,才能有效遏制殡葬行业部分暴利现象。

  上述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一是存在垄断思想,殡葬行业是一个特殊行业,缺乏竞争。二是受经济利益驱动,殡仪馆是事业单位,实质是企业管理形式,政府无资金投入,殡仪馆房屋设施、油炉设备、机械设备维修依靠本部门自收投入,自我发展,有的为了部门利益会存在部分乱收费行为。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及建议

  1.加强成本监审、测算。殡葬业是一个兼具“公益性”的行业,云南省规定遗体接运、火化和骨灰寄存三项基本收费项目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原则实行政府定价管理。遗体收殓的人力搬运、遗体冷藏、整容、消毒防腐、骨灰容器、悼念厅堂租用以及中、低档公墓收费项目等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殡葬服务三项基本收费,应按其直接成本并扣除政府财政拨款的原则制定。制定和调整三项基本收费标准,应建立收费成本测算制度。据此,建议建立殡葬服务收费成本定期监审、测算制度(1—3年一次),并把成本监审范围扩大至公墓等,以此作为殡葬服务收费标准调整的依据,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2.清理规范服务收费项目。随着市场经济发展,殡葬部门为扩大殡仪服务市场,要优先占领殡仪服务领域,增设有偿服务内容,随着市场规范发展,服务收费项目自然增多。目前,殡仪部门服务收费项目名目繁多,既有物价部门制定,也有殡仪部门增设,缺乏规范服务收费项目,建议:一是“浓缩”服务收费项目。明确整容化妆类项目,整容化妆可分为正常遗体和非正常遗体。正常遗体整容、化妆,项目明确为理发、刮脸或梳头,无需增设其它服务项目,对非正常遗体整容、化妆难度较大的,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明确悼念厅租用标准,可分为大悼念厅和小悼念厅,分别明确悼念厅包含内容,无需再增设其他服务项目。让丧户一目了然,殡仪部门方便服务操作,同时控制乱收费行为。二是加强特殊服务收费管理。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部分丧户对殡葬服务要求越来越高,要把丧事办得轰轰烈烈,要求给予特殊服务,殡仪部门为满足丧户消费要求,适当增加服务项目,如开展鲜花、奏乐队、礼炮服务等,这些特殊服务应对其收费标准及服务内容进行公示,让丧属自行选择。三是实行服务收费公示制度。殡葬收费必须按照物价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殡葬部门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计量单位进行公示,提高殡葬服务内容和服务收费透明度,让丧户进一步了解服务项目和收费项目标准,充分发挥丧户的自主意识,使丧户对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有“自主权”和“选择权”。把服务内容和收费项目的选择权交给丧户,由丧户自行做主,既能满足丧户高、中、低档消费,又能树立“丧户至上、服务为本”的思想,从而减少丧户“事前不知晓、事后要举报”的状况发生。

  3.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随着殡葬改革推进,各级财政应加大对殡葬服务单位资金投入,建立殡葬事业公共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减少殡葬服务单位运行成本。

  4.加强对殡葬收费行为的监督。物价部门在加强殡葬收费管理的同时,要加大对殡葬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切实维护丧户利益及其合法权益,治理乱收费行为,维护政府形象。

  5.建议城市和农村公益性公墓在县市民政局的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与所辖村民委员会和村(居)民协商制定收费标准。

  红河州民政局

  2021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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