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市卧龙生态殡葬服务园开园暨新殡仪馆启用。市卧龙殡葬生态服务园相关负责人就市殡仪馆和市级公益性公墓建设意义、公益性公墓骨灰安葬(放)范围、骨灰安葬(放)办法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市殡仪馆和市级公益性公墓建设情况。
答:市卧龙殡葬生态服务园的建成,实现了我市市级公益性公墓从无到有的突破。市卧龙殡葬生态服务园暨新殡仪馆开工以来,施工单位按图施工,结合当地治丧的风俗习惯、百姓需求等,完善园区的配套设施。
截至11月13日,该服务园已建成可售墓穴1200座、拥有2310个阁位的骨灰寄存楼1栋、告别大厅3个、守灵室8间、临时办公用房14间、候灰室4间、临休接待室2间,卫生间、监控室等配套设施已全部投入使用,预计明年将建成6780个墓穴。
二期告别厅、守灵厅、办公大楼、遗物环保焚烧炉等设施,现已开工建设。
针对漯河市既有公墓数量偏少的现状,鼓励和引导市民采用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方式安葬,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使安葬活动更好地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问:公益性公墓骨灰安葬(放)范围有哪些?
答:市级公益性公墓骨灰安葬(放)范围为下列人员:
(一)凡户籍(去世时间较长、无法确定户籍的人员由生前户籍所在地社区或村委会提供证明)在我市市辖区(建设有乡级农村公益性公墓的乡镇、街道除外)的人员;
(二)在我市市辖区范围内各大、中专院校全日制的学生;
(三)驻漯部队现役军人;
(四)市、区政府(管委会)福利机构收养人员;
(五)夫妻双方有一方户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人员;
原则上不向上述范围以外人员出售或提供墓位(格位)。
市区享受民政部门各类救助的城乡困难群众、定期领取国家抚恤补助金的优抚对象亡故并火化后,自然灾害导致的死亡人员以及经公安机关确认的无名尸体火化后,经办人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确认后,可免费安葬至公益性公墓生态安葬区域。
问:如何办理殡葬手续?
答:逝者家属持逝者身份证或户口簿、火化证明、承办人身份证至市卧龙殡葬生态服务园即可办理骨灰安葬手续。
问:公益性公墓骨灰如何安葬(放)?
答:骨灰安葬(放)体现公益性、公平性,按公墓开发区域和逝者家属选择区域的缴费登记顺序依次安葬。
公益性公墓骨灰安葬(放)形式有墓穴葬、壁葬、树葬、花坛葬、草坪葬、格位安放等,积极推广生态安葬方式。选择墓穴葬和壁葬的,按规定缴纳基本使用费、墓穴管理费。选择树葬、花坛葬、草坪葬等生态安葬方式的,不收取墓穴使用费,仅收取墓穴管理费。选择骨灰寄存格位安放的,只收取骨灰寄存费。
骨灰安葬(放)实行实名登记,由承办人凭火化证明等有效证件,办理骨灰安葬(放)资格审核确认,签署《骨灰安葬(放)合同》、缴纳骨灰安葬(放)相关费用等手续后,即可进行骨灰安葬(放)。
公益性公墓墓穴使用年限以20年为一个使用管理周期,管理期满续缴墓穴管理费,墓穴可继续使用。逾期未续费的,公益性公墓运营单位应当予以催缴,或在当地官方媒体上刊登公告。公告90天后仍未续费的,公益性公墓运营单位可按照无主骨灰进行妥善安置。
问:市卧龙殡葬生态服务园暨新殡仪馆建设有哪些提升?
答:新建成的市卧龙殡葬生态服务园和新殡仪馆在四个方面实现了大幅度的提升。
一、硬件设施的提升。在打造生态园林式殡葬服务园的同时,服务园还建设了悼念区、殡仪服务中心、住宿服务中心及停车场等硬件设施。按照有关环保标准,引进多套新型火化炉。新建遗物焚烧炉,对逝者遗物进行统一处理,改变了以往逝者遗物露天焚烧浓烟滚滚的状况,提升了环境质量。
二、殡葬服务的提升。服务园为丧属提供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贴心服务,现已推出近30项集传统习俗和现代文明于一体的殡仪服务,并可按照丧属要求提供个性化殡仪服务。
三、管理水平的提升。服务园将不断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杜绝“活人墓”“家族墓”等社会不良现象的发生。公开殡葬政策、减免政策、惠民政策、工作流程、服务标准、收费标准、举报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同时,服务园将积极征集群众意见,深入调研,不断丰富服务内容。
四、队伍建设的提升。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服务园大力引进专业殡葬服务人员,坚持采取举办讲座、培训班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廉政教育,要求职工严于律己,严守纪律红线。
全力推进殡仪服务提档升级,狠抓规范化服务与管理,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加强礼仪培训,使职工知识结构和服务技能得到普遍提升。
总之,我们将始终坚持“打造高质量民生工程、全面做好功能优化与品质提升”的原则,树牢生态环保、集约用地、环境优美的理念,将市卧龙生态殡葬服务园打造成全省一流殡葬服务园。
问:今后如何加强对公益性公墓的监管?
答:民政部门作为殡葬业务的主管部门,将严格履行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对公益性公墓的日常监督管理,每半年对公益性公墓至少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加强专项整治,禁止转让、有奖销售、炒买炒卖墓穴或者骨灰安葬(放)格位。禁止在公益性公墓内建家族墓、宗族墓、活人墓和搞封建迷信活动。严禁在公益性公墓内安葬遗体。
加强财务监管,确保公益性公墓资金使用规范和安全。对徇私舞弊、违规经营、贪赃枉法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严肃处理。对涉嫌非法收费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落实公墓年检,市民政局按照职责,对市级公益性公墓进行年度检查,并公示年检结果。年检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民政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严禁民政干部、殡葬事业单位从业人员入股公墓的建设和营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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