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为全力保障璧山区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坚决有效遏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在璧山区各医疗机构发生和扩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重庆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有关要求,并结合我区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严峻形势,现就璧山区加强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璧山区各类门诊部、诊所(含口腔、中医、中西医结合等)、社区卫生服务站。
即日起全面停诊,恢复诊疗时间根据疫情防控发展情况另行通知。上述单位应迅速通知已预约的病人暂缓就医,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
二、璧山区继续提供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区级医院、镇街卫生院、民营医院)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工作要求:
(一)要对出入口进行统一管理,加强患者及家属的管理和引导;进入医疗机构的所有人员,必须佩戴口罩,进行体温检测,进入院区后遵守医疗机构各相关流程规定;要严格控制探视人员数量和探视时间,对于病情较轻,自理能力尚可的患者,原则上不允许探视。
(二)要规范设置发热门诊和预检分诊,严格执行核心医疗制度和诊疗规范,强化对隔离病房等重点区域的规范管理。
(三)要统筹保障好普通患者的正常就医需求,加强普通病房的管理;要对住院病人进行全面排查,特别是不明原因肺炎患者、诊断不明发热患者等。
(四)要做好医务人员的自身防护,采取规范的隔离防护措施;要对院内职工进行全面、细致的流行病学排查,对全体在岗工作人员每日测量体温,并做好登记;医院食堂原则上实行分餐制。
(五)要进一步加强医院内部非医疗公共区域(如挂号窗口、收费窗口、院内商店等)的感染防控力度,做好医疗废物尤其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医疗废物的管理处置,最大限度减少院内感染的风险。
璧山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
防控工作疫情防治指挥部
2020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