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资金名称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补贴依据
补贴申报指南
申请材料目录
发放频次及发放时间
办理时间及地址
咨询电话
1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
城市/农村低保人员
城市低保每人每月750元;农村低保每人每月610元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24〕9号)
(一)提出申请。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以家庭为单位,守灵治丧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实施网上申请受理的地方,可以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当由其中一个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员向其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有序推进持有居住证人员在居住地申办最低生活保障。
(二)审查受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对于已经受理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申请,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与最低生活保障经办人员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灵堂租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单独登记备案。
(三)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1.信息核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提交对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查认定的委托书。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信息核对提请后及时启动信息核对程序,根据工作需要,依法依规查询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籍、纳税记录、社会保险缴纳、不动产登记、市场主体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车船登记,以及银行存款、商业保险、证券、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并出具查询核对报告。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不符合条件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复查。
2.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入户调查了解申请家庭的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情况,以及是否存在高收费学校就读(含入托、出国留学)、出国旅游等情况,对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辅助评估,同时填写入户调查表,鲜花灵堂布置并由调查人员和在场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分别签字。
。
3.邻里访问。调查人员到申请家庭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走访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和实际生活状况。
4.信函索证。乡调查人员以信函等方式向相关单位和部门索取有关佐证材料。
5.其他调查方式。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前款规定的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程序可以采取电话、视频等非接触方式进行。情况复杂的可召开民主评议会议,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生活条件进行评定。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动态管理等相关工作。
(四)审核确认。
1.初审。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进行初审,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情况、是否纳入保障及保障金额等提出建议;经参与初审人员讨论研究,形成初审意见,并签字确认。初审可根据情况采取召开评审会等多种方式进行;初审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管低保工作的领导、社会事务办公室(民政办)主任和参与调查人员组成,可邀请驻村(居)干部参与。
2.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上报初审意见前,将拟纳入和不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初审意见,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遗体告别仪式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并再次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公示7天。
3.上报审批。初审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
①申请审批材料(审核审批表、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群众评议结果、公示情况以及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等);
②乡镇(街道)审核结果;
③近亲属备案登记表。
县民政局审批。县民政局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确认意见。
1.审查。县民政局应当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公示情况、初审意见等材料。材料不完备的应及时退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补齐后重新上报。
2.抽查。县民政局应当采取多种形式,根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对近亲属单独登记备案或者在审核确认阶段接到投诉、举报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进行入户调查。
3.县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结合抽查调查情况,形成书面审核意见。特殊情况可采取部门联审或邀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经办人员参与评审。
4.确认。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经审核后,司法鉴定下发审核确认通知书。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确定救助金额,其中有承包土地或参加农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的,依据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确定,同时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确认通知书,并注明定期核查期限,按期进行动态核查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公布。应当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所在村、社区公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姓名、家庭成员数量、保障金额等信息。
(六)发放低保金
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县民政局将低保金发放方案送同级财政局审核后,由财政局采取国库集中支付等方式,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丧葬用品销售将低保金按月直接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账户。
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2.居民户口簿、居住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4.家庭收入、财产和支出状况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5.其他相关有效证明材料(残疾证、在校生证明等)。
每月中旬
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
冬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23-59225590
2
特困人员补助供养保障金
特困供养人员
每人每月975元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24〕9号)
(一)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二代)。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乡镇(街道)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遗体火化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二)调查核实。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街道)开展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过程中,乡镇(街道)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评议结果不作为最终审批依据。
乡镇(街道)在入户调查核实时,告别仪式在村(居)委会协助下,对申请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申请特困人员应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
(三)集体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全面审查申请材料、调查材料、评议记录,形成集体初审意见。
(四)张榜公示。乡镇(街道)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
(五)审批。经公示期无异议后,乡镇(街道)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及时进行审批,并及时将审批结果通过《重庆市民政综合业务管理平台》反馈给县民政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书面送达申请人并说明不予批准的理由。
(六)发放特困证和供养金。
1.发放特困证。县民政局委托乡镇(街道)填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人生追悼会等。较为完善的“一条龙”服务体系加盖印章后发放给特困人员。
2.发放供养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的供养金通过财政“一卡通”的方式将供养金支付到个人账户;入住供养机构的特困人员供养金划拨到供养机构账户。
1.城口县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书
2.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查认定授权书;
3.本人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开户信息;
5.残疾人必须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
每月中旬
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
冬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23-59223870
3
临时救助金
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罹患重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只有上限,没有定额。
城口县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城民发〔2017〕112号)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发〔2024〕9号)
(一)一般程序。
1.申请。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书面申请,也可通过互联网实行线上申请;申请人属非本地户籍人员,但持有当地居住证且实际居住的,由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
申请人非本地户籍且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条件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区县级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救助管理机构申请救助。区县级政府没有设立救助管理机构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其向市级政府设立的救助管理机构或者当地区县级政府民政部门申请救助。
申请临时救助,欢迎咨询。申请人应当根据致困原因书面声明相应的家庭人口、赡(扶、抚)养关系、收入、财产、重大支出和急难情形,履行授权民政部门核查上述情况的相关程序,并且如实提供以下有关材料:①户籍身份证明、婚姻状况、收入财产、家庭重大支出、困难情形等材料;②公安、消防、医疗机构、医保经办机构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③区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提供材料。
2.审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的材料。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临时救助申请后,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成员状况、家庭经济状况、遭遇困难类型和程度等逐一调查核实。对于申请临时救助的非本地户籍居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通过区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委托其户籍所在地区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协助调查核实,户籍地民政部门应当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及时予以反馈。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提出是否给予临时救助的建议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公示5天后,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区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如公示有异议的,应再次组织核查,相关工作可延长5个工作日。
3.审批。区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审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材料和审核意见后,作出审批决定(1000以内的乡镇自行审批,超过1000元的县民政局审批)。批准给予临时救助的,应当同时确定救助方式或者金额;不予批准的,应当通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适用一般程序的临时救助,应自申请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需再次核查等特殊情况可延长5个工作日)。对救助金额较小委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审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区县民政部门备案。
(二)简易程序。
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情形的,由户籍、居住或急难发生所在地区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救助管理机构依申请、或依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的救助线索,均可直接受理,实施急难“小金额先行救助”。适用简易程序的临时救助,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
适用简易程序的临时救助,应当在紧急情况解除之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手续。
1.书面申请或线上申请;
2.居民户口簿、居住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重庆市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4.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证明材料(重特大疾病必须提供缴费票据,长期维持基本医疗必须提供疾病诊断证明,重特大灾(伤)害必须提供灾(伤)害证明图片及文字材料,就学困难必须提供在校在册及家庭困难等佐证材料)。
每月中旬
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乡镇(街道)
冬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23-59223870
4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具有城口县户籍;低保、特困对象中的任何一种;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具体包括: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以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为准)失能老年人中的任何一种,或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
每人每月200元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城口县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城口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城府办发〔2015〕245号)
1、本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调查、初审、公示。
3、经审核和公示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上报县民政局。
4、县民政局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批准。
5、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从次月起发放补贴。
1、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2、低保证或特困证。
3、区县级以上(含区县级)医院诊断证明或残疾人证(第二代)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4、同时填写《重庆市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
每月中旬
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
冬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23-59225203
5
经济困难高龄老人养老服务补贴
具有城口县户籍;低保、特困对象中的任何一种;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不含失能老年人)。
每人每月200元
城口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城口县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城口县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城口县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城府办发〔2015〕245号)
1、本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调查、初审、公示。
3、经审核和公示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上报县民政局。
4、县民政局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批准。
5、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从次月起发放补贴。
1、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2、低保证或特困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3、同时填写《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
每月中旬
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
冬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23-59225203
6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具有城口县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中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政策衔接条件的残疾人。
每人每月80元
重 庆 市 民 政 局重 庆 市 财 政 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重庆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渝民〔2022〕207号)https://mzj.cq.gov.cn/zwgk_218/zfxxgkml/zcwj_166256/xzgfxwj1/202301/t20230105_11459495.html
1、申请。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可以向全国范围内任何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受理窗口提出,不受户籍地限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和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情况和提交的证明材料审核无误后,在其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公示7天。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在申请审批表上注明公示结果。经审核和公示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上报县残联。
3、审批。县残联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批,后交由县民政局审定,并将审批结果反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符合条件的从次月起发放补贴。
1、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残疾人证、低保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2、填写《城口县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申请审批表》
每月中旬
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
冬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23-59222359
7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具有城口县户籍,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政策衔接条件的一、二级残疾人。
一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9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80元
重 庆 市 民 政 局重 庆 市 财 政 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重庆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渝民〔2022〕207号)
https://mzj.cq.gov.cn/zwgk_218/zfxxgkml/zcwj_166256/xzgfxwj1/202301/t20230105_11459495.html
1、申请。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可以向全国范围内任何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受理窗口提出,不受户籍地限制。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和公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情况和提交的证明材料审核无误后,在其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公示7天。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村(居)民委员会在申请审批表上注明公示结果。经审核和公示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上报县残联。
3、审批。县残联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批,后交由县民政局审定,并将审批结果反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符合条件的从次月起发放补贴。
1、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残疾人证、低保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2、填写《城口县贫困残疾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
每月中旬
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
冬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23-59222359
8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助
具有城口县户籍,且父母因下列情形无法履行监护抚养职责的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全日制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参照执行。
(一)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
(二)父母一方被遣送(驱逐)出境,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
(三)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
以上重残是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和智力残疾;重病是指患有我市医疗救助重特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抚养的;失联是指失去联系后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查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服刑在押是指被法院宣判且正在监狱服刑6个月以上;强制隔离戒毒是指在戒毒场所被强制隔离戒毒期限在6个月以上;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是指被逮捕、刑事拘留在押,法院尚未判决刑期,且拘押期在6个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踪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踪;被撤销监护资格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镜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
每人每月1382元
城口县民政局 城口县财政局
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城民发〔2022〕113号)
1、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填写《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并携带申请儿童户口本原件、儿童监护人身份证原件等资料,向儿童户籍所在乡镇政府(街道)提出书面申请。情况特殊的,可由临时监护人、村(居)委会等提出申请。
2、查验。乡镇政府(街道)受理申请后,需对父母情况进行查验。查验内容包括:(1)重度残疾人和精神、智力残疾人需有残联部门提供的残疾证。
(2)重病需有我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书原件。
(3)服刑在押的需有人民法院提供的判决(决定)书。在交付执行刑罚前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提供决定书;在交付执行刑罚后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由重庆市司法局提供批准决定书。
(4)强制隔离戒毒的需有公安机关提供的《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或重庆市司法局出具在戒毒场所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5)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需有检察机关决定逮捕或公安机关决定刑事拘留执行等相关法律文书。
(6)失联的需有公安机关提供的报案证明和失联函件或其他证明材料。
(7)死亡的需提供《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或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原件,宣告死亡的需有人民法院提供的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
(8)失踪的需有人民法院提供的宣告失踪的法律文书。
(9)已满18周岁在读全日制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需提交就读中学校或中等职业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原件。
(10)被撤销监护资格由人民法院提供的判决(决定)书。
3、复核。对符合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经书面申请,由儿童主任和儿童督导员入户调查、填写《入户调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情况记录》并签注意见,递交乡镇政府(街道)。乡镇政府(街道)组织纪检干部、民政办(科)、儿童督导员、村(居)委会负责人召开审核会,形成初评意见记录,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后,报县民政局。为保护儿童隐私,不宜设置公示环节。
4、确认。县民政局应当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次月起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发放补贴。
1、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
2、儿童户口、监护人身份证及户口本。
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父母无法履行监护抚养职责的证明(11种情况)。
4、儿童免冠1寸照片。
5、已满18周岁、仍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儿童,需提交就读学校出具的在读证明。
6、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申请书、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确认书。
每月中旬
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
冬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23-59225203
9
孤儿生活补助
具有城口县常住户口、父母双亡或失踪,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孤儿。
每人每月1382元
城口县民政局 城口县财政局
关于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城民发〔2022〕113号)
1、由孤儿本人或者监护人向孤儿现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孤儿户口、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两份、近期免冠寸照两张,孤儿父母死亡证明、监护人身份证和全家户口复印件一式两份,并按以下步骤办理:
(1)村(居)委会根据孤儿的书面申请,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核实孤儿身份后在申请书上签字盖章,同时在《申请审批表》上签注意见,加盖公章,连同孤儿的书面申请一同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2)乡镇收到村委会报送初审合格的孤儿材料后,由分管领导或纪检干部、民政办公室主任和申请人居住地所在村(居)委会负责人召开审核会,形成初审会议记录。经乡镇(街道)负责人在《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上签注意见,加盖公章,填写好孤儿档案表,连同其它全部材料一同报县民政局审批。
(3)县民政局根据乡镇报送的审核情况,严格审查批准后确定发放基本生活费。
1、《重庆市散居孤儿基本生活费发放申请审批表》。
2、孤儿户口及身份证、监护人全家户口及身份证。
3、散居孤儿监护人孤儿基本生活费申请书、监护人确认书
每月中旬
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
冬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23-59225203
10
90岁高龄老人营养补贴
具有城口县户籍,年满90岁老人;
90岁以上每人每月100元、100岁以上每人每月500元
城口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调整我县百岁老人和90岁高龄老人营养补贴标准的批复(城府〔2013〕103号)
1、本人或者代理人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和银行账号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申请。
2、乡镇(街道)进行初审后将符合条件的名单及资料上报县民政局审批。
3、县民政局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保障对象并于次月起发放补贴。
1. 《城口县90岁以上高龄老人营养补贴申请审批表》。2.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3.本人或监护人的农村商业银行存折复印件。
每月中旬
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
冬夏季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3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023-59225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