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项目婴儿火化未留骨灰 家属起诉殡仪馆 医院被判赔偿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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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3 16:51

一个9个月大的婴儿因病在医院治疗后不幸离世。家长委托医院处理婴儿遗体,服务项目但得知殡仪馆将婴儿火化后未保留骨灰。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判决重庆某医院向原告胡某、陈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

2023年1月,灵车接运胡某和陈某的女儿因病至重庆某医院住院治疗,尽管进行了手术,守灵治丧但仍未能挽回其生命。随后,胡某授权医院太平间工作人员刘某代为处理女儿的遗体火化及一切后事。刘某将遗体交到某殡仪馆,灵堂租用并在遗体到馆通知单上注明:“同意火化 不看遗体 无灰”,并在签名处签字。然而,鲜花灵堂布置胡某和陈某后来要求殡仪馆提供死者骨灰。

殡仪馆解释称,根据其使用的拣灰火化机说明书,遗体告别仪式0-3岁的婴幼儿由于骨骼未完全钙化,在高温焚烧炭化后通常无骨灰留存。医院则表示,司法鉴定胡某和陈某已就后事处理出具了书面承诺书,由殡仪馆进行火化处理,丧葬用品销售医院对死者骨灰是否留存并不知情。因此,胡某和陈某将医院和殡仪馆告上法庭。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咨询了民政部门,遗体火化并电话访问了重庆市内外部分殡仪馆,了解到采取合适的火化手段可以保留少量骨灰。最终法院认为,告别仪式按照中华民族丧礼的认知,死者火化后仍需办理下葬事宜,骨灰作为情感寄托的重要载体具有重大人格利益。胡某和陈某授权医院处置遗体时应含有保留死者骨灰之意,这符合社会大众普遍认知和人伦道德。医院在未得到特别授权且未征询意见的情况下导致骨灰未被提取,存在重大过错,给原告夫妇造成了严重的精神损害。

法律对死者遗体等人格利益的保护实质上是对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延伸保护,骨灰虽然不具有遗体或遗骨的外在形态,但仍然承载着亲属的情感和精神寄托,具有特殊的象征意义,理应受法律保护。侵害死者的骨灰不仅会侵害死者的人格尊严,还会造成死者近亲属的精神痛苦。近亲属作为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者,有权在骨灰遭受侵害时向侵权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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