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南法院青年法官周致余讲述“杨某乙、杨某丙诉杨某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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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7-23 14:27

2024年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推动建设的“人民法院案例库”正式上线并向社会开放。为充分发挥入库案例统一裁判标准、引领社会价值导向、助推全民遵法守法作用,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公众号推出“青年法官讲案例”专栏,由重庆法院入库案例承办法官深入解读案件裁判理由、裁判要旨及审理心得,讲授庭审一线的“普法大课堂”。

第二期

本期案例是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法官周致余审理的“杨某乙、杨某丙诉杨某一般人格权纠纷案”。该案曾作为弘扬新风正气的典型案例写入市高法院工作报告,案例分析获评全国法院优秀案例分析,现已被“人民法院案例库”收录。

基本案情

杨某甲、成某系夫妻关系,该二人生育有杨某乙、杨某丙、杨某三个子女。杨某乙、杨某丙常年在安徽省某市生活,杨某在重庆市某区生活。自1993年起,杨某甲、成某随杨某乙、杨某丙生活,自2017年11月起,随杨某生活。2018年1月4日,杨某甲去世。在料理杨某甲丧事的过程中,杨某乙、杨某丙、杨某存在纠纷。2020年1月11日,成某去世,杨某未通知杨某乙、杨某丙。2020年3月21日,杨某乙、杨某丙返回重庆,发现成某已经去世。由此,双方矛盾加剧。杨某甲、成某系合葬,墓碑由杨某敬立,碑文上有杨某及其家庭成员姓名,无杨某乙、杨某丙及相应家庭成员姓名。杨某乙、杨某丙认为,杨某拒绝、阻挠同胞姐姐为母亲尽孝,有损家风民俗,给杨某乙、杨某丙精神上造成了巨大痛苦,故请求判令杨某书面赔礼道歉、重立墓碑、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及法律服务费。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老人过世,奉告远方的亲朋系传统丧葬习俗。杨某应当及时向其胞姐报丧,既是传统的丧葬习俗,也是树立良好家风,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应有之意。杨某关于双方存在家庭矛盾的辩称意见,均无法免除其报丧义务。料理丧事,送别老人,系子女孝道的应尽之责。杨某乙、杨某丙未能参与丧事,实是人生憾事,难以补救,应当归咎于杨某一方。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杨某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应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综合考量。关于墓碑碑文的问题,碑文中仅有杨某家庭成员的姓名,杨某并未征求杨某乙、杨某丙具体意愿,碑文并不符合本地的丧葬习俗。杨某乙、杨某丙现请求重立墓碑、另撰碑文,应予准许。关于墓碑由谁主导重立的问题。三人系两位老人共同的后人,原则上墓碑应由三人共同敬立。碍于三人存在纠纷,暂难调和,加之杨某乙、杨某丙远嫁外地,杨某长期在渝,为便于化解纠纷,由杨某负责重立墓碑为宜,由杨某乙、杨某丙提供具体名单。立碑开销可由杨某先行垫支,再由三方分摊。关于杨某乙、杨某丙主张的法律服务费,无相应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遂判决:一、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某乙、杨某丙书面赔礼道歉(就报丧、碑文事宜);二、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为父母重立墓碑(碑文应当符合本地风俗习惯);三、杨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杨某乙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3000 元,向杨某丙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3000 元;四、驳回杨某乙、杨某丙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逝者去世后,治丧亲属未尽报丧通知义务致使其他近亲属未能参加葬礼悼念祭奠,未将其他近亲属名字按当地风俗篆刻在墓碑上,违背公序良俗,构成侵犯其他近亲属祭奠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具体金额可根据与逝者亲密关系、侵权行为违反公序良俗的恶劣程度、当地经济水平等综合确定。

法官心语

十年的民事法官生涯和基层普法工作经历,让我深切地体会到民事审判工作必须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条主线,以“如我在诉”的理念审理好每一起案件,做到法理情相融,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一件看似平常的“小案”,通过发掘案件背后的法理、情理、道理,以人民群众听得懂的语言说清楚、讲明白,就能起到传递正能量、引领道德风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积极作用。增强群众的法治意识,推动社会的法治进步,是我们的使命和担当,也考验着我们的司法智慧和司法能力,唯有不断地汲取法律知识、增强专业素养、提升综合能力,才能真正让“小案件”彰显“大道理”,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

原标题:《重庆法院“青年法官讲案例” | 潼南法院青年法官周致余讲述“杨某乙、杨某丙诉杨某一般人格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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