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时节雨纷纷,一束鲜花祭故人。今年清明节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后的首个清明节。
我省深入宣传贯彻中央两办《意见》精神,在全省开展“清明树新风,绿色、平安、低碳、节俭”为主题的宣传活动,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和群众积极参与和推动殡葬改革,破除迷信,移风易俗,切实做好2014年清明节期间群众祭祀服务接待和安全保障工作。
全省各地迅速掀起贯彻落实两办《意见》认真开展殡葬改革宣传活动
中央两办《意见》下发后,省民政厅及时下发了《关于迅速开展宣传和学习〈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的紧急通知》,要求全省各地民政系统党员、干部自觉带头推动殡葬改革,带头文明节俭办丧事,带头火葬和生态安葬,带头文明低碳祭扫,带头宣传倡导殡葬改革。制定了《四川省2014年清明节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分管厅长为主任的“清明节工作办公室”,设置了23个观察点,对全省清明节工作,包括宣传发动、组织实施、安全保障、情况报送等环节做出周密安排部署。明确了省、市(州)、县(市、区)民政部门和殡葬服务单位从3月15日至4月15日实行24个小时双值班制度。
同时,省民政厅还确定2014年为“殡葬改革宣传年”,大力倡导火化、不保留骨灰和绿色环保、平安文明、低碳生态的祭扫方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推进殡葬改革深入发展。各地积极响应,采取各种不同形式的方式,切实贯彻中央两办意见精神。4月2日,眉山市民政局和彭山县人民政府结合正在开展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切实发挥广大党员干部在殡葬改革中的榜样力量为主题,在彭山县莲花公墓举办了眉山市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承诺签名活动。
今年清明节期间,省民政厅在去年10个市州先行试点基础上,继续在18个市积极推广树葬、花葬、草坪葬等节地葬法,鼓励倡导深埋、撒散等不保留骨灰方式,推动绿色殡葬。4月15日前,全省各市州在本辖区范围内开展“绿色清明鲜花葬”公益活动,分别免费向群众捐赠不低于50个鲜花葬墓穴(阿坝、甘孜、凉山州视情况自定穴位数)。预计全省将拿出近2000个生态墓穴向群众免费提供,各地群众可通过114查询当地民政部门电话咨询。
省民政厅提醒购买使用公墓(塔陵)注意事项
亲人去世后,不少市民都要为过世的亲人选择一个满意的安息之地。针对市民在购买墓位中的一些疑惑,省民政厅就如何选择合法公墓等相关问题作如下答复:
一、什么是公墓,公墓有几种类别?
公墓是为公民提供安葬骨灰或遗体(在土葬区为安葬遗体)的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包括社会公共墓地和农村公益性墓地。社会公共墓地,也就是大家平常说的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是指为农村村民建设、供本乡(镇)村民使用的墓地。农村公益性墓地不得向本乡(镇)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二、公墓内每个墓位(墓穴)建设标准是什么?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及民政部的相关解释对每个墓位(墓穴)建设标准作出明确规定:公墓内安葬骨灰的单人、双人墓占地面积均不得超过1平方米;墓堆离地面不得高于50厘米,墓碑离地面不得高于100厘米。允许土葬地区安葬遗体的墓地占地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米。公墓(塔陵)不得向社会提供超标准墓穴。公墓墓体、墓碑不得使用白色石材。
三、怎样判断社会公共墓地是否合法?
合法社会公共墓地,应持有经省民政厅批准兴建公墓的批文和省民政厅颁发的《四川省社会公共墓地(塔陵)证书》;经国土管理部门审核颁发的公墓建设用地批文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规划部门的许可意见书;经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价格证书;经工商部门颁发的登记证书或人社部门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四、购买公墓需要注意什么?
消费者购买墓位或塔陵格位时,应出具死者死亡证明书、火化证明或迁坟通知书等手续。违反相关规定和范围购买的非法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及非教职人员购买的由寺庙提供的骨灰安葬存放等设施,不受国家相关法律保护。
购买墓位、塔陵格位时,应要求建设管理单位向消费者出示合法公墓(塔陵)的相关证件;到现场与公墓(塔陵)管理单位签订合同书,合同必须盖有公墓(塔陵)法人公章,部门公章不具备法律效力。合同以外的任何口头承诺、个人书面承诺均不具法律效力,不受相关法律保护。
购买墓位、塔陵格位时,与销售方签订统一合同书付清全款后,还须向公墓(塔陵)单位索取由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或财政部门非经营性统一收据及骨灰安放证。正规票据和合同书是消费者使用和售后服务以及投诉的有效凭据,应妥善保存。
社会上个别公墓(塔陵)营销人员,采取以投资盈利为目的的虚假广告或不实宣传等手段,诱导消费者上当受骗。这里要提醒大家,不要听信谎言,炒买炒卖墓位、塔陵格位。任何单位或个人炒买炒卖墓位、塔陵格位都不受法律保护,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只能由购买者自行承担。